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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5-25【從小地方討論大制度:考績、行政執行的制度檢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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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,質詢了兩個看似個案,但反映了制度上缺失的議題。
 
😟【新北地檢年終考績還沒好,出了什麼問題?】😟
 
第一件小事是,都已經2020年5月底了,新北地檢署的書記官們2019年的年終考績還沒打好。
 
質詢中,我請教法務部蔡部長,以部長的經驗,考績遲延的狀況正不正常。而依據部長的說法,就算是因為涉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職務評定程序,導致需要延長的狀況下,拖到五月也很不正常。更何況新北地檢早就開完考績會了。
 
考績,是對於公務員工作績效最重要的評定及獎懲機制,能不能及時妥當的做成考績,除了涉及了俸級與獎金等權利,更是長官有沒有好好監督所屬的問題。因此,我再請蔡部長瞭解這三個問題:
1.有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不能如期辦理考績的特殊情形?
2.去年度考績什麼時候會下來?
3.是否應檢討改進考績辦理效率?
 
😖【行政執行署執行草率,人力極度短缺!】😖
 
第二個問題,從上個月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因為一萬八千元罰單未繳,拍賣債務人百萬透天厝的爭議說起。
 
有罰單就要繳,這部分當然沒有問題。然而,從行政執行的程序,到宜蘭分署對於事件的回應,可以說荒腔走板。
 
1️⃣ 首先,是宜蘭分署4月17日的臉書澄清貼文
為了表示自己的執行是站得住腳的,宜蘭分署將95年到現在,義務人的全部違規行為都貼了出來。
 
那這樣有什麼問題呢?
 
第一,公告義務人有什麼樣的違規行為,事實上會影響義務人的名譽。請容我提醒一下行政執行署,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,影響名譽之處分是行政罰的一種。又依據處罰法定原則,沒有法律規定,當然就不能給人家處罰。
 
第二,依據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,行政執行之執行期間是五年。對於民國95年發生明顯不是本次所要執行範圍的債權之事由。拿著行政執行處拿來作為執行與否之考量,甚至拿來公布,也有想藉由公布個資影響社會輿論的狀況。
 
2️⃣ 再來,是執行程序上的嚴重瑕疵
 
首先,筆錄簽得不清不楚,書記官在107年6月1日現場測量的時候,直接把內容寫在107年4月27日的筆錄頁面上。要知道,整個法律程序就是用筆錄來記錄、證明的。結果筆錄形式上記成這樣,完全不知道這兩天到底有誰在場,真的很不可思議。
 
更可怕的還在後面。
 
謄本上,第一次到場勘驗時,筆錄記載「三層樓建物,第三層為鐵皮加蓋,顯和謄本木造一層資料不符,應有增建」。第二次現場測量時,記載「2層半,磚造,半層屋簷為鐵皮屋」。
 
哈囉?一層木造房屋🏚,變成磚造,還可以長高2.5倍🏘,真的沒有覺得怪怪的嗎?
 
然後,在5月20日,宜蘭分署發布新聞稿,表示因為木屋確實已於拍賣前全部滅失,所以撤銷拍賣了。
 
這個問題,雖然看起來是個案瑕疵,但背後其實是有非常嚴重的制度性問題。
 
⚖️行政執行署每年高達1100萬件的執行案件(持續增加中),只由加起來五百多位的行政執行官、執行書記官和執行員辦理。
 
在結案壓力之下,基層當然會用「更有效率」的方式辦理案件。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的:「行政執行,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。」也就成為空談。
 
就此,蔡部長表示,相關的狀況會再去瞭解,並將對執行案件採用科技化、類型化的方式,減輕人員的負擔。這點我認為值得贊同。
 
今天討論的問題,都是從個案中出發,再進入到制度。可以想見,如果沒有對造成個案的制度性因素深入釐清並妥適處理,同樣的事情未來仍會一再發生。我也希望可以幫助部長瞭解基層人員的困境,並從設備、人力或制度面,爭取相應的資源與變革。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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